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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 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意思就是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无论是市长还是清洁工。这样的好处是大家不会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出不公正的意见,即可以避免“屁股决定脑袋”的情况。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的位置,因此这一过程下的决策一般能保证将来最弱势的角色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当然,它也不会得到过多的利益,因为在定规则的时候幕布下的人们会认同那是不必要的。




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和原初状态是约翰·夏仙义提出的概念,之后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使用。 是一种对特定道德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考政策或奴隶制)判断的方法,过程是做以下思想实验:从对本人在社会秩序中特长、爱好与位置无知的原初状态出发,思考问题。无知之幕遮住了一个人社会合作对其利弊的知晓,然后决定社会中对权利、位置和资源分配原则。正如罗尔斯写道“...这一点保证了任何人都不会在选择原则时由于天然机会的结果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事件而有利或不利。这个概念是为了在分配社会合作的原则正义与否时抹除一己之私而创造的。

例如,在一个想像中的社会里,一个人知道自己是否聪明、富有或者出生在优等阶级。但一旦被无知之幕挡住,这个人可能会出生在社会中的任意位置,这驱使人从社会最不幸的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和设计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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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提出的「无知之幕」有何意义?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524030?rf=20787609

谢邀,我对罗尔斯不那么熟悉,仅就我个人粗浅的体会答一下。请注意,受限于阅读范围,以下内容不是对既有研究的介绍,全部是我个人的阐发,所以很可能是不靠谱的,仅供参考。之前@陈柏龄的答案中引用了赵汀阳的观点,其中第一句“社会契约有着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社会契约未必是公正的”,这一句我就不太同意,因为把社会契约理论想简单了。近代政治哲学家的社会契约论理论看上去结构差不多,都是一群人凑在一起达成某种约定,订立一套规则,但是具体说来其实包含两种截然不同模式,第一种模式中参与签订契约的人是社会上一个一个实实在在的个人,每个人有自己的偏好和观念,每个人的物质条件也各不相同,休谟理解的社会契约比较接近于这个模式,我个人认为霍布斯的也是这个模式;第二种模式中参与签订社会契约的人是抽象的个人,个人的禀赋好恶并不影响缔约,我个人觉得卢梭比较偏向这一种模式,而这种模式推到极限其实就变成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里所谓“自己为自己立法”了,因为一万个抽象的人和一个抽象的人立出来的约其实没差别。这两种不同模型所推演出来的理论结果挺不一样的,第一种模型通常更侧关注多元的社会和观念的歧见,但是能够得出的结论比较有限;而后一种模型通常思辨的理论色彩更浓厚,相应的有时也能够阐发出一套成体系的理论。说回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我个人的理解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模型更像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种模式,因为每一个进入无知之幕的人其实都失去了原本的个性。不管把多少人放进无知之幕,得到的正义的观念应该都是一样的。当然了,我前面讲得区别并不是绝对的,每一个思想家的理论多多少少都兼有两种模型的某些要素,《正义论》也不例外。那么无知之幕的意义在哪里呢,我个人的观点是,无知之幕这个思维实验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第二种模式惯有的缺陷。前面讲到第二种模式的思辨色彩比较浓厚,而思辨的过程有时候是比较玄虚的,甚至在有些时候会流于思想家本人的臆想。另一个不太好的结果是,社会契约思想家的结论通常很不一样,而且彼此之间无法相互说服甚至鸡同鸭讲。而无知之幕这个思维实验实际上是把第二种模式的思辨过程用比较浅明易懂的方式拆解了开来,这种情况下,大家就有了一个共同的平台,比如大家可以讨论哪些信息可以穿透无知之幕,无知之幕厚一些或者薄一些会产生什么样的不同结果等等。实际上,正是因为无知之幕把思考的过程简明的说清楚了,大家才能够更容易发现和批评罗尔斯理论的不足,作为一个对比,理解和批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门坎就高多了,没看过三大批判的人都不敢开口啊。就我个人的观点,无知之幕另外的一个好处是,这是一个每个人都可以模仿使用的思考社会问题的方式。在讨论要不要支持异地高考,要不要反对核电站这类社会问题的时候,都可以先考虑在无知之幕中,这个问题会得到怎样的答案,再考虑这个问题本身是不是适合用无知之幕来处理。不过强调下,这个完全是我个人的观点,其实已经超出《正义论》中无知之幕的运用范围了。-------------------又想起来一个可以说一说的点,之前的答案都没有提到。近代政治哲学的主流理论是自然法理论,不严格的说也就是社会契约理论,而近代思想家最重要的一项课题是寻求一套适用于人类的规则体系,并且将其置于一个稳固的基础之上,简单来说就是寻找“普世价值”。不过到了20世纪已经很少有思想家再做这方面的尝试,原因有很多,就我个人观点恐怕最主要的原因是大家发现论证一套有说服力的普世的规则体系是过于困难的事情。至少在法理学领域,到了二十世纪,即使是倾向于自然法理论的法理学家,要么从程序正义角度做间接的论证(比如富勒),要么承认多元化(比如拉德布鲁赫),要么索性逃避论证(不好意思,我对德沃金怀有很深的偏见),总之很少有人还坚持论证一套实体性的规则体系。在这种背景下,罗尔斯仍然在《正义论》中尝试论证某种人类根本性的实体性的规则是一件非常值得敬佩的事情,而无知之幕是罗尔斯论证他的正义理论所依赖的基石之一。利用无知之幕,罗尔斯可以从一个非常抽象的基础出发,论证普适性的基础性的规则体系(请注意这个规则是普世性的和基础性的,所以赵汀阳批评无知之幕不考虑实际情况看上去没搞明白罗尔斯想做啥),而且如前文提到的,罗尔斯的论证至少让人看得懂,并且乍看起来是有信服力的(至于经过仔细研究之后,是否还认同罗尔斯的理论则是另外一个理论问题)。这个大概是无知之幕最重要的意义所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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